五代奴婢制度的变迁
朝代:五代十国 | 时间:2025-07-20 | 阅读:1383次历史人物 ► 后唐
五代时期的奴婢制度在唐宋变革与社会动荡中呈现复杂演变,其变迁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、来源途径、职能分化及解放途径四个方面,需结合时代背景系统分析。
1. 法律地位的二元性强化
五代延续唐律"良贱有别"原则,但战乱导致实际管控松弛。后周显德五年(958年)敕令明确区分"官奴婢"(战争俘获、罪犯家属)与"私属贱口"(债务抵押、贫困自卖者),前者由官府支配,后者需订立"红契"认证。值得注意的是,契丹等北方民族带入的"驱口"制度在幽云地区出现,其地位低于传统奴婢,可视作金元"驱奴"先声。
2. 来源途径的军事化特征
唐末藩镇将战俘充奴的惯例被五代政权制度化。据《五代会要》载,后唐同光三年(925年)灭前蜀后,将王衍宗室女眷200余人没入教坊司为官婢。同时,债务奴婢规模扩大,后晋天福二年(937年)规定"典身钱超十倍本债即放免",侧面反映高利贷卖身的普遍性。
3. 职能分工的细化趋势
官府奴婢出现专业分工:洛阳宫禁设"司织婢"300人专供皇家织物,开封府有"杂役婢"承担市政劳役。私婢则分化出"技艺婢"(通晓诗词歌舞者价昂)与"劳作婢",辽代墓志显示幽州地区契丹贵族使用双语(汉/契丹语)奴婢处理商贸事务。
4. 解放渠道的有限松动
后梁开平元年(907年)敕令允许军功奴婢"酬值放良",但需原主签署"放良文书"。值得注意的是,南方吴越国实施"佣工制",债务奴婢服役满十年可转雇佣关系,反映经济因素对人身依附的冲击。后周广顺三年(953年)更首次规定"父母卖幼子女者徒二年",开始限制奴婢来源。
深层社会影响
此时期奴婢逃亡现象剧增,后汉乾祐二年(949年)大理寺统计全年捕获逃奴达3700余例。同时,僧道蓄奴问题突出,敦煌文书P.2187号显示沙州寺院拥有"寺户婢"从事酿酒等营利活动。这些矛盾为宋代"雇佣制"彻底取代奴婢制度埋下伏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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