迁界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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迁界令又名迁海令,是清朝政府为对付明朝遗臣郑成功在台湾的明郑王朝,以断绝大陆沿海居民对其之接济,于顺治十八年(1661年)采纳黄梧的建议,将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,并将房屋焚弃,不准百姓复界。这项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,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、百姓流离失所。当时包括两广总督周有德、广东巡抚王来任等一些地方官员均请求复界。

康熙亲政后,一些地方逐渐“开边展界”,人民回乡复业。康熙八年(1669年)允许沿海居民复界。康熙二十二年(1683年)清军平定台湾后正式展界。所谓“展界”,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。十一月,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、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、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,行前谕曰:“迁移百姓事关紧要,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,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,务使兵民得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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