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之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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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之荣(?-1665),清初人物。祖籍江西抚州,旗下人。

顺治七年(1650年)任归安县(今属湖州南浔区)知县,因贪赃被革职查办。顺治十六年,告发庄廷鑨私刻“明史”案,康熙二年(1663年),获得朱佑明与庄廷鑨大量家产。全祖望《鲒崎亭集外编》、陆莘行《老父云游始末》、《范氏记私史事》都说吴之荣最后因疾惨死,但这些记载未必可信。

当时他蹲了六年的监牢,到顺治十六年(1659)皇帝大赦天下,被赦出狱,但必须追缴赃款。 吴之荣出狱后情况不佳,不仅丢了官职,被追缴的八万两银子就够他招架。当时的刑厅书办施鲸伯,在吴之荣任归安知县时任粮书,为吴所宠信。施鲸伯为感谢吴之荣的知遇之恩,就以百姓名义,声称愿意为吴之荣捐输,说只要吴赴湖州,赃款即可还清。清初,朝廷规定,遇有国家庆典、筹集军饷、皇帝巡幸、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,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。其实是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勒索苛派手段。湖州府推官李焕为施鲸伯...

性别: 男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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