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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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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举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,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(公元前134年)确立。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科举制,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,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,被试用及考核后,再任命为官职。

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,如孝廉、秀才科;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、制科或诏举,如贤良、文学、明经、有道等科。察举的对象,既有平民,也有现任的吏员。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。

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道德为中心,注重声名取士。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,考试为辅。

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,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。在隋唐时期,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。

上一位:樗里子 | 下一位:慈安太后

察举制度确立

汉朝察举

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重要制度,确立于汉代,延续至隋唐科举制兴起前,其发展演变与政治社会变迁密切相关,主要特点如下: 一、确立背景与初期

汉朝实行察举制度

汉朝察举

汉朝的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之一,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这一制度主要存在于西汉和东汉时期,为中央政府选拔各级

北朝察举制向科举过渡

南北朝察举

北朝时期(386—581年)是中国选官制度从察举制向科举制过渡的关键阶段。这一转变反映了门阀政治的衰落与中央集权强化的历史需求,其过程具有鲜明的时代

汉代察举制选拔人才

汉朝察举

汉代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,形成于西汉,完善于东汉,其核心是由地方官员考察并推荐人才,经中央考核后授予官职。以下是其主要特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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