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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颁行《至元新格》

朝代:元朝 | 时间:2025-07-24 | 阅读:6290次
历史人物 ► 至元新格

元朝颁行《至元新格》是元世祖忽必烈执政时期(1260—1294年)的一项重要法律改革举措,标志着元朝法律制度系统化的开端。以下从背景、内容、特点、意义等方面展开分析:

元朝颁行《至元新格》

1. 历史背景

忽必烈建立元朝后,面临蒙古旧俗(如《大札撒》)与中原汉法的冲突。为解决多民族治理难题、巩固政权合法性,至元二十八年(1291年),世祖命右丞相何荣祖等编修《至元新格》,历时两年完成。该法典是元代首部以汉文颁布的综合性法规,旨在整合蒙古习惯法与金《泰和律》等汉地传统律法。

2. 内容与结构

《至元新格》共一千余条,分“制诏”“条格”“断例”三部分:

- 制诏:记录皇帝敕令,具有最高法律效力;

- 条格:分类编纂的行政与刑事法规,含户婚、田土、职制等门类;

- 断例:司法判例汇编,补充成文法不足。

法典内容偏重行政管理和刑罚,如规定官吏考课、赋税征收、盗窃惩处等,民事条款相对简略。

3. 法律特点

- 混合性:保留蒙古“驱口”“投下”等制度,同时吸收唐律“五刑”“十恶”等概念;

- 实用性:条文较《唐律疏议》简略,强调执法效率,反映游牧民族务实风格;

- 民族差异:默认蒙汉异罚,如蒙古人犯罪常以罚代刑,汉人则从严。

4. 后续影响与局限

- 该法典为后来《大元通制》(1323年)、《至正条格》(1346年)奠定框架;

- 因条文粗疏、民族不平等,实际执行中地方官多援引旧律或判例,导致法制混乱;

- 现存文本散佚严重,仅部分条文见于《元典章》及黑水城出土文书。

5. 延伸知识

《至元新格》的编撰团队包括汉、蒙、色目官员,体现多元文化协作。其中何荣祖提出“因时立制”原则,试图平衡民族传统与统治需求。此外,元朝法律文书多用硬译公文体(蒙文直译汉文),形成独特的“法制白话”,如“敲了”(处决)、“体例”(条例)等术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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