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晋朝时期的地方行政》
朝代:晋朝 | 时间:2025-07-09 | 阅读:5064次历史人物 ► 桓温
晋朝(265-420年)的地方行政体系在继承汉魏制度基础上有所变革,其特点是实行州、郡、县三级制,同时因门阀政治影响呈现出地方豪强与中央权力博弈的特点。以下从组织机构、职能特点、历史演变等方面展开分析:
一、行政层级结构
1. 州级行政
- 西晋初年全国设19州,后增至21州。州置刺史(重要州称牧),掌监察郡县,但实际权力已扩展至军事、民政。如荆州刺史常兼都督诸州军事,形成"刺史领兵"现象。
- 东晋特殊现象:"侨州郡县"。永嘉之乱后,为安置南迁士族,在南方设立与北方原籍同名的州郡(如南徐州、南豫州),形成"双头州郡"的奇特架构。
2. 郡级行政
- 郡设太守,重要郡加将军号(如会稽太守领建武将军)。东晋时,吴姓士族多担任江南本土郡守,北方侨姓士族则控制侨郡。
- 出现"郡国并立"现象,西晋大封宗室为诸侯王,王国相名义隶属中央,实际形成独立势力,成为八王之乱的结构性诱因。
3. 县级行政
- 县分大小:万户以上设令,以下设长。北方战乱导致大量县级政区荒废,《晋书·地理志》载东晋实控县仅西晋的60%。
- 出现"土断"政策:东晋桓温、刘裕多次推行,将侨民编入当地户籍,削弱豪强隐匿人口。
二、军政合流特征
1. 都督区制度:重要刺史加都督某州诸军事衔,形成跨州军事辖区。如陶侃任荆、江二州刺史兼都督八州军事,控制长江中游。
2. 地方武装"部曲"私人化:士族通过"给客制"合法占有佃客,谢氏北府兵即为典型私兵转化而成。
3. 东晋出现"方镇"割据:桓氏家族三代掌控荆州,形成"荆扬之争"的政治格局。
三、特殊管理制度
1. 少数民族地区设"护羌校尉""南蛮校尉"等官职,实行羁縻统治,但效果有限。
2. 针对流民设"营户制",如郗鉴在江淮置屯田营,后演变为军事化组织。
3. 财政方面,地方长官掌握"州郡公廨钱",通过商业放贷获取行政经费,反映出中央财政控制力的衰落。
四、历史影响
1. 士族垄断州郡中正官选拔权,造成"上品无寒门"的九品中正制固化。
2. 东晋末年的"义熙改制"试图恢复中央集权,但未能根治地方豪强化趋势,为南朝门阀政治埋下伏笔。
3. 从行政地理角度看,侨州郡县的设置深刻改变了南方开发格局,今南京、镇江等地名仍保留晋代侨置痕迹。
该体系最终因士族势力膨胀和军事割据走向崩溃,但其中的某些制度设计(如土断政策、侨置郡县)展现了古代中国应对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治理智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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