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州县制的行政体系
朝代:唐朝 | 时间:2025-08-12 | 阅读:5006次历史人物 ► 唐朝
唐朝州县制是承袭隋朝并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行政体系,构成了"道—州(府)—县"三级架构,其核心特点如下:
1. 州级行政单位
全国设300余州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按户口数量划分(四万户以上为上州)。州刺史为最高长官(从三品至正四品下),下设别驾、长史、司马等佐官。贞观年间为加强对要地的控制,设立都督府统辖数州军政,后逐渐演变为节度使辖区。
2. 县级行政单位
县分京(赤、畿)、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下七等,长安万年两京县县令为正五品上,下县县令仅为从七品下。县尉、主簿等属官负责具体事务,实行"四等官制"(长官、通判官、判官、主典)。
3. 特殊行政单位
府:包括京都所在的京兆府、河南府、太原府(三都),长官称尹,政治地位高于普通州。玄宗时增设凤翔、成都等府。
都护府:管理边疆民族事务,如安西、北庭都护府,兼具军事与行政职能。
4. 监察体系演进
初设十道巡察使(贞观元年),开元二十一年改为十五道采访处置使,形成固定监察区。安史之乱后,观察使、节度使逐渐掌控地方实权,道从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。
5. 官员制度
州县主官由中央吏部铨选,五品以上由皇帝制授。实行"本籍回避"和"定期考课",考课标准包括户口增减、农田垦殖、赋税完成度等"四善二十七最"。
6. 财政与户籍管理
实行"租庸调制"与"两税法",州县设户曹司户参军管理户籍,每三年造一次户籍计帐。地方财政收入严格实行"上供、送使、留州"三分制。
7. 军事与行政结合
府兵制时期,州县与折冲府并存。天宝以后,团练使、防御使等使职差遣逐渐常设化,形成藩镇割据的制度基础。
该体系在安史之乱后发生重大变化,节度使辖区(方镇)成为实际地方政区,但州县作为基础行政单位的结构一直延续至唐末。宋代的"路—州—县"体系即在此制度基础上改良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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