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土归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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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土归流,指明清时期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,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。

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的管理方式,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,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。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,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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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地方行政区划

清朝改土归流

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承袭明制并有所调整,形成了层级严密、管理细致的体系,主要包括以下结构:1. 省级行政单位 - 行省(省):全国划分为18个省(后增

清代民间契约文书法律效力

清朝改土归流

清代民间契约文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1. 官方认可与习惯法基础 清代虽以《大清律例》为根本法典,但基层社会大量民事纠纷依靠民间契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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