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衡献《大业律》
朝代:隋朝 | 时间:2025-08-01 | 阅读:7103次历史人物 ► 张衡
张衡献《大业律》一事在现存史料中并无明确记载,需结合南北朝至隋代的法律制度沿革与相关人物背景进行分析。
首先需澄清的是,张衡(78-139)为东汉著名科学家、文学家,而《大业律》是隋炀帝大业年间(605-618)由牛弘等人主持修订的法典,二者时代相隔近五百年。此处可能存在人物或典籍的混淆。若为隋代人物,隋朝确有名为张衡的大臣(官至御史大夫),但史书未载其参与修律之事。
关于《大业律》本身,其修纂背景值得详述: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年)制定《开皇律》后,隋炀帝为标榜仁政,于大业三年(607年)命牛弘、裴蕴等重臣修订新律。此举表面是减轻刑罚(将《开皇律》的500余条压缩至18篇500条),实际暗含政治目的:通过"省刑"之名缓和文帝晚期严苛统治造成的矛盾,同时重构法律体系以巩固皇权。
该律法特点包括:1)废除"十恶"条款中的部分罪名;2)降低某些刑罚的等级;3)增设"关市"等与经济相关的新篇目;4)法典结构延续《北齐律》十二篇体例。但实践中炀帝后期滥用刑罚,致《大业律》成为具文,最终随隋亡而废止。唐代修《贞观律》时曾参考其体例。
若论张衡与法律的关系,东汉张衡在《应间》中提出"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"的法律思想,反映其主张简法慎刑的理念,这种观点与《大业律》表面宣称的减刑政策存在理论上的呼应。而隋代张衡作为监察官员,可能参与过司法实践,但这属于推测而无实证。
历代法律文献的混淆现象并不罕见,如《永徽律》与《唐律疏议》的关系也常被误解。建议考证时注意:1)区分同名人物;2)注意法典编纂年代;3)结合政治背景分析立法动机。现存《大业律》已佚,残存内容散见于《隋书·刑法志》等文献,日本学者仁井田陞《唐令拾遗》有部分辑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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