差役法原是指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“调”的限定由每年缴纳“绢(或绫、拖)二丈、绵三两,或布二丈五尺,麻三斤”改为了直接收钱。宋朝太平兴国五年春二月,定差役法。差役法的问题就在于负担太重而又劳役不均。......详情
隋朝南中
南北朝宇文泰
晋朝资治通鉴
三国华雄
汉朝贾谊
秦朝嬴政
春秋战国丞相
西周周宣王
夏商少康
清朝谭嗣同
宋朝王安石变法
五代十国石敬瑭
唐朝李泌
隋朝王世充
南北朝崔浩
晋朝王敦
三国刘备
汉朝李广
秦朝樗里子
春秋战国战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