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的婚俗与家庭结构
朝代:唐朝 | 时间:2025-08-13 | 阅读:7239次历史人物 ► 唐朝
唐朝的婚俗与家庭结构体现了当时社会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,其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:
1. 婚姻礼制与六礼
唐朝婚姻遵循传统"六礼",即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,但实际操作中贵族与平民差异显著。贵族婚姻常伴随繁复的聘财和聘书,《唐律疏议》明确规定聘财的法律效力,未完成"纳征"即视为婚姻无效。唐代女子初婚年龄通常为13-18岁,男子15-20岁,但安史之乱后出现晚婚现象。
2. 社会阶层的婚配限制
法律严格禁止"良贱通婚",官民联婚需申报,士族尤其重视门第。七姓十家的山东士族虽受唐太宗打压,仍坚持内部联姻,形成"禁婚家"现象。科举制兴起后,进士阶层逐渐成为新兴婚姻对象。
3. 与离婚的相对自由
唐朝妇女离婚与较后世普遍,敦煌文书《放妻书》显示协议离婚存在"和离"形式。公主中者达26人,高宗女太平公主、中宗女安定公主均曾再嫁。但律法仍规定"七出""三不去"原则,妻妾地位悬殊。
4. 婚俗的地域与民族特色
北方受胡风影响盛行"障车""下婿"等戏谑婚俗,新娘乘鞍、跨火盆等仪式多见。敦煌地区保留"催妆诗""却扇诗"传统,南方士族则更重传统礼制。国际通婚较普遍,突厥、回鹘、粟特人与汉人通婚案例见于墓志铭。
5. 家庭结构形态
核心家庭为主流,但士族维持"累世同居",张公艺九世同居受高宗表彰。家庭内部实行"同居共财"制,《唐律》规定父母在世别籍异财者徒三年。女性通过嫁妆保留部分财产权,但不动产继承权受限。
6. 理与法律
《唐律疏议》确立"尊长主婚权",但实际中女子意愿受一定尊重。家庭等级森严,妻、媵、妾、婢法律地位截然不同。孝道被极度强化,"十恶"中涉及理的罪名占六条。同时存在"义绝"制度,夫妻因家族矛盾可强制离婚。
7. 特殊婚姻形式
包括"婚"(多见于贫困家庭)、"收继婚"(突厥等少数民族影响)、""(见于皇室与民间)。佛教盛行导致部分妇女拒绝婚嫁,出土墓志显示比丘尼中不乏贵族女性。
唐代婚俗的演变反映了社会结构的转型,中唐以后门第观念减弱,财产因素增强,为宋明婚姻制度变化埋下伏笔。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墓志的发现,极大丰富了学界对这一时期家庭生活的认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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