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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的婚姻与家庭

朝代:唐朝 | 时间:2025-06-07 | 阅读:939次
历史人物 ► 唐朝

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以儒家为基调,同时受鲜卑等少数民族习俗影响,呈现出开放与包容的特点,其核心特征和社会实践可归纳如下:

唐朝的婚姻与家庭

1. 律法规范与婚姻形式

法律框架:唐律《户婚律》明确婚姻需遵循"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",禁止同姓婚、良贱通婚。婚书(契约)和聘财构成法定婚姻要件,违约者受"杖六十"处罚。

多元婚姻形态:除主流一夫一妻制外,贵族阶层普遍纳妾,法律限定亲王纳妾12人、五品以上官员4人。突厥等少数民族的"收继婚"(如父死子继庶母)在边境地区偶有出现,但朝廷明令禁止。

2. 女性地位与离婚实践

相对自主权:唐代妇女可参与财产管理,武则天时代甚至出现女性主持家族事务的案例。《唐律》规定"和离"(协议离婚)条款,敦煌文书S.6537号《放妻书》显示部分离婚文书用语平等,如"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"。

七出与三不去:虽沿用汉代"七出"休妻条款(无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等),但限制性条款"三不去"(曾守丧、娶时贫贱后富贵、无家可归)保障女性权益。

3. 家庭结构与社会流动

复合式家庭:士族阶层多维持"同祖同居"的大家庭,如范阳卢氏数百人共食;平民受均田制限制(丁男授田百亩),多为核心小家庭。墓志铭显示,安史之乱后小型化家庭比例上升。

婚姻的政治功能:五姓七家(崔卢李郑王)通过士族内婚维系门第,唐太宗修《氏族志》打压山东士族,但收效有限。皇室与功臣联姻(如长孙氏)现象突出。

4. 婚俗与少数民族影响

胡风浸润:突厥"帐房迎亲"、吐蕃"青庐交拜"等习俗传入中原,唐玄宗曾詔禁"障车"索财的鲜卑旧俗。宫廷妇女流行回鹘装、戴胡帽,反映文化交融。

节庆婚仪:寒食节、上巳节为择偶高峰,敦煌壁画描绘"奠雁礼""却扇诗"等程序。《酉阳杂俎》记载纳采需备九种象征物(如合欢、嘉禾)。

5. 特殊群体与边缘现象

宗教影响:佛教盛行导致部分女性出家为尼,《全唐文》卷976载比丘尼可继承家族财产。道教女冠如鱼玄机享有社交自由,与文人唱和。

违法行为管控:严惩"略女"(流三千里)及"奸罪",但官府对民间"典妻"(质押妻子)往往默许。

唐代婚姻家庭制度折射出社会稳定期的弹性:一方面通过律法维护秩序,另一方面因民族融合与经济繁荣产生实际变通。这种张力在晚唐随着藩镇割据加剧而逐渐弱化,为宋代宗族制度的 rigid 化埋下伏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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