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朝的赋税制度
朝代:西周 | 时间:2025-08-03 | 阅读:7210次历史人物 ► 周朝
周朝的赋税制度主要建立于井田制基础之上,体现了早期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。其核心包括劳役地租、实物税和军赋等多种形式,并随时代演变有所调整。以下是具体内容:
1. 井田制与劳役地租
周朝实行井田制,将土地划分为九块“井”字形方田,中央为公田,周边八块为私田。农民需先集体耕种公田,产出归领主(诸侯或卿大夫),再耕种私田维持生计。这种“助法”实质是劳役地租,典型见于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“九一而助”的记载。
2. 实物税:贡与彻
贡法:夏商延续的定额实物税,根据土地产量固定缴纳,多行于边远地区。
彻法:西周末期出现,按实际收成比例征税(通常十分之一),较贡法更灵活,反映土地私有化趋势。《诗经·大雅·公刘》有“彻田为粮”的描述。
3. 军赋与兵役
诸侯和卿大夫需向周王室提供军赋,包括战车、兵器、粮草及士兵。春秋时期,鲁国“初税亩”(前594年)标志着军赋向土地税转型,按亩征实物替代人力征调。
4. 徭役制度
平民需服力役(筑城、修路)、兵役(戍边作战)和杂役(王室劳役)。《周礼》载“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”,体现严格年龄标准。
5. 商业税与关市税
西周对商人征收“廛布”(市场摊位税)、“关市之赋”(关税),但商业规模有限,税收占比不高。《周礼·地官》记载“廛人掌敛市絘布、緫布”,反映早期市场管理。
6. 分封制下的层级征收
赋税通过分封体系逐级上缴:农民→卿大夫→诸侯→周天子。诸侯需定期朝贡(玉帛、特产),如《左传》载“诸侯职贡,无忘在王庭”。
7. 演变与崩溃
春秋时期,铁器牛耕推广导致井田制瓦解,私田激增。齐国“相地而衰征”、鲁国“初税亩”等改革承认土地私有,转向实物税,加速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。
周朝赋税制度以劳役为主,后期实物税比重上升,其变迁反映了土地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,为后世税制奠定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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