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的税收制度
朝代:唐朝 | 时间:2025-06-28 | 阅读:1390次历史人物 ► 唐朝
唐朝的税收制度以租庸调制为核心,后期演变为两税法,其发展反映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国家财政体系的调整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租庸调制(唐前期)
1. 租:每丁每年纳粟二石,作为田赋,体现以人丁为本的实物税。
2. 庸:丁男每年服役二十日,闰年加二日;若不服役,则每日折纳绢三尺(称为“输庸代役”),赋予农民一定灵活性。
3. 调:根据地区特产缴纳丝织品(如绢、绫、絁)或麻布,如绢二丈、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、麻三斤。
基础与局限:
依托均田制,以丁为单位授田,确保税收来源稳定。但土地兼并加剧后,均田制崩坏,逃户增多,租庸调难以维持。
二、两税法(780年杨炎推行)
1. 税项合并:将租庸调、杂徭等合并为户税(按资产分等征收钱帛)和地税(按田亩纳粟麦),分夏、秋两季征收。
2. 征收标准:
- 户税:以资产(包括土地、房产、商业资本)划分九等,按户等纳钱,实际征收常折为绢帛。
- 地税:按大历十四年(779年)垦田数为基准,每亩纳粟二升(后调整)。
3. 货币化倾向:部分税款以钱计算,反映商品经济兴起,但实际仍多用实物折纳。
意义与影响:
减轻贫户负担,因富人资产多则纳税多;扩大税基,将客户(流民)纳入征收范围。
简化税制,但后期因苛捐杂税复活(如盐铁税、间架税)、钱重物轻(通货紧缩导致农民实际税负加重)而渐失效。
三、补充税目与财政措施
1. 盐税与专卖:安史之乱后,第五琦、刘晏推行榷盐法,官收商销,盐利占财政收入一半以上。
2. 茶税与酒税:德宗时期开征茶税,税率10%;酒税时而专卖、时而征税。
3. 商税:关卡税(如“过税”)和市场交易税(如“住税”)在后期逐渐重要。
四、制度演变的社会背景
均田制瓦解:土地兼并导致自耕农减少,租庸调失去基础。
人口流动:逃户成为“客户”,两税法以实际居住地征税,适应新形势。
藩镇割据:地方截留税收,中央财政拮据,促使改革。
唐朝税收制度从“以丁为本”转向“以资产为宗”,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要转折,为后世(如明代“一条鞭法”)提供了借鉴,但也暴露了传统帝国财政体系的深层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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