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代十国奴婢制度考
朝代:五代十国 | 时间:2025-07-16 | 阅读:9834次历史人物 ► 周世宗
五代十国时期的奴婢制度是当时社会阶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,继承了中晚唐的贱民体系,并在乱世中呈现出新的特点。以下从制度渊源、身份界定、来源途径、法律地位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析:
一、制度渊源与政治背景
五代十国奴婢制度直接延续唐代的"良贱体系",法律明确将人口分为良人(自由民)与贱口(奴婢、部曲等)。各国政权虽频繁更迭,但对奴婢的管控始终严格。《宋刑统》中保留的五代法令显示,后梁、后唐等政权均重申"奴婢律比畜产"的原则,其法律地位近似于财产。
二、奴婢的主要来源
1. 战俘与掠卖:军阀混战中,掳掠人口成为奴婢的重要来源。如后晋时期,契丹南侵时将大批汉民掠为"驱口"(战俘奴)。
2. 债务奴役:农民因战乱破产,典贴子女为奴的现象剧增。《旧五代史》记载后汉隐帝时,"民间多以男女为质,过期不赎即没为奴"。
3. 罪犯籍没:谋反等重罪常导致全家没官为奴,后周《显德刑统》明确"谋逆者男女配没掖庭"。
4. 世袭奴婢:奴婢子女仍为奴,称"家生奴"。敦煌文书P.3501v记载沙州曹氏归义军政权下,奴婢世代归属同一家族。
三、法律地位与人身限制
1. 民事权利缺失:奴婢无权立户、拥有田产,婚姻需主人许可。后唐同光二年(924年)敕令禁止良贱通婚,违者。
2. 刑事处罚差异:主人杀奴可减罪,而奴婢杀主必处极刑。《旧五代史·刑法志》载后晋案例,主人殴奴致死仅"赎铜百斤"。
3. 经济职能分化:部分奴婢从事农耕(如南唐"佣力客"),更多的承担家内服务。吴越国墓俑可见持物侍女、牵马僮仆等形象。
四、社会矛盾与缓慢变革
1. 逃奴问题严重:军阀混战导致户籍崩坏,奴婢逃亡频发。后周广顺元年(951年)敕令要求地方政府协助追捕逃奴。
2. 局部解放措施:周世宗显德年间释放部分官奴婢为良,但仅限于"年七十及残废者"。南方政权如南唐允许奴婢纳绢赎身。
3. 向宋代的过渡:北宋建立后,雇佣制逐步取代世袭奴婢制,但五代积累的贱民群体直至南宋才完全融入良籍。
五代十国的奴婢制度反映出割据政权对社会控制的强化,同时也为理解唐宋之际阶级关系变迁提供了关键案例。南方诸国相对宽松的政策,与北方严酷的奴役形成对比,这种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南北社会经济的发展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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